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告
林芸含
原告
蔡珈樺
原告
連晉
原告
魏郁閔
原告
連翊汝
原告
紀曉芬
原告
林秀靜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被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1 月4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