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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黃繼瑜
  •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

  • 原告
    林芸含
  • 被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原   告 林芸含 蔡珈樺 連晉 魏郁閔 連翊汝 紀曉芬 林秀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被   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1 月4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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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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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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