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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潘曉玫
  • 法定代理人
    楊曉駿

  • 原告
    陳佑任
  • 被告
    中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8號原   告 陳佑任 許維 林育安 莊緯浩 李冠德 被   告 中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陳佑任、許維、林育安、莊緯浩、李冠德提起民事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9 日裁定命原告5 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陳佑任、林育安、李冠德;於109 年12月16日、109 年12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莊緯浩、許維,有本院送達證書5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勞專調卷第201 頁、第203 頁、第207 頁、第209 頁、第211 頁),均已經送達之效力,然原告5 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對於原告5 人之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等件在卷為佐(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25頁、第35頁至第57頁),其等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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