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李宇銘
- 當事人王海同、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王海同 被 告 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遠(原名黃柘嘉)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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