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0號
- 原告
- 莊雲涵
- 原告
- 吳彥廷
- 被告
- 安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榮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珍
- 法定代理人
- 陳令佳
- 訴訟代理人
- 陳令軒律師
林巧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法定代理人陳令佳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具狀提出其辭任董事之存證信函,有其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