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3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96號
- 債權人
- 信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雄
- 債權人
- 信鵬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雄
- 債權人
- 鼎峯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雄
- 債權人
- 周志雄即信鵬企業社
- 債務人
- 李靜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信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貳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信鵬運通有限公司給付叁佰伍拾伍萬捌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鼎峯物流有限公司給付壹佰叁拾肆萬柒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志雄即信鵬企業社給付柒拾貳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