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9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92號
- 債權人
- 李靜怡
- 債務人
- 蔡澧侑即承峰工程行
- 債務人
- 蔡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