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4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38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債務人
- 弘海醫療器材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肇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伍萬肆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本金│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001 │900,000元 │自108 年4 月│至清償止│年息 6% ││││30日起│││├──┼──────┼──────┼──────┼───────┤│002 │900,000元 │自108 年5 月│至清償止│年息 6% ││││31 日起 │││├──┼──────┼──────┼──────┼───────┤│003 │1,096,200元 │自108 年6 月│至清償止│年息 6% ││││18日起│││├──┼──────┼──────┼──────┼───────┤│004 │1,058,400元 │自108 年7 月│至清償止│年息 6% ││││9日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