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5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81號
- 債權人
- 鈞唯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慶
- 債務人
- 王水金
- 債務人
- 劉春重
一、債務人王水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劉春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