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李云華、吳慶輝
- 當事人浙江凱耀照明有限責任公司、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273號債 權 人 浙江凱耀照明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云華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以附表一所示之日起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依聲請狀內容所載債務人前已清償部分貨款,且依原契約之付款約定,債務人亦非於發票日或出口日期未為付款即負遲延責任,請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中各筆請求債務人應支付之貨款本金餘額,及說明各該貨款經債權人多次同意延期給付後,最終未能給付而應負遲延責任之日期為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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