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朱常遠
- 當事人遠昌發電機有限公司、陳美英即華凱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57號債 權 人 遠昌發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常遠 債 務 人 陳美英即華凱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美英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同名人數過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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