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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7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739號

債權人
曹明惠即星鑽企業社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仁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仁斌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曾受僱於債權人,並簽立切結書要求債權人不要為其投保勞健保,並將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雇主負擔之部分均轉為現金作為薪水之一部向其支付,如債權人因此受行政機關裁罰,債務人願負擔損害賠償,惟債權人現遭勞動部處以新臺幣(下同)玖仟零柒拾元之罰鍰,且須補繳勞工退休金提撥捌仟貳佰玖拾伍元,故依系爭切結書請求債務人賠償壹萬柒仟叁佰陸拾伍元等語。

三、惟按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中有關雇主應為勞工提繳退休金、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相關規定,係為保護勞工之強制規定,縱雇主與勞工合意免除雇主之法定責任,依民法第71條規定,此合意應為無效。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切結書雖約定無須替債務人投保相關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惟應認該切結書係違反強制規定而為無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依系爭切結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未合,債權人無法釋明有請求債務人給付之法律上依據,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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