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洪瑋晟、與債務人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969號債 權 人 洪瑋晟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尚運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6 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0 年9 月8 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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