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3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360號
債 權 人
五洲大象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力友
債 務 人
永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叁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