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蔡國安
- 當事人林淑蕙、東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840號債 權 人 林淑蕙 債 務 人 東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國安 人 一、債務人東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蔡國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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