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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57號

債權人
許芷婕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家新興業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0 年2 月4 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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