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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9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911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陳宜君
債務人
昌皇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建豪
債務人
債務人
李采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玖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79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昌皇實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4.23%    │
│  │553,158元 │、陳建豪、李采穎│07月05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昌皇實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3.73%    │
│  │226,465元 │、陳建豪、李采穎│06月2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昌皇實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553,158元 │、陳建豪、李采穎│08月06日起 │      │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002│新臺幣  │昌皇實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226,465元 │、陳建豪、李采穎│07月21日起 │      │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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