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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7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725號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葉啓栯
債務人
廣元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藍張麗霞
債務人
債務人
藍慶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壹萬叁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87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廣元精機股份有限│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3%      │
│  │73,767元  │公司、藍張麗霞、│8月1日起  │      │         │
│  │      │藍慶文     │      │      │         │
├──┼──────┼────────┼──────┼──────┼─────────┤
│ 002│新臺幣   │廣元精機股份有限│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3%      │
│  │735,016元  │公司、藍張麗霞、│5月1日起  │      │         │
│  │      │藍慶文     │      │      │         │
├──┼──────┼────────┼──────┼──────┼─────────┤
│ 003│新臺幣   │廣元精機股份有限│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
│  │1,304,739元 │公司、藍張麗霞、│5月1日起  │      │         │
│  │      │藍慶文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廣元精機股份有限│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73,767元  │公司、藍張麗霞、│9 月2日起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藍慶文     │      │      │十,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廣元精機股份有限│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735,016元  │公司、藍張麗霞、│6 月2日起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藍慶文     │      │      │十,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   │廣元精機股份有限│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1,304,739元 │公司、藍張麗霞、│6 月2日起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藍慶文     │      │      │十,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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