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7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756號
- 債權人
- 龍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哲
- 債務人
- 簡應都
- 債務人
- 簡其新
- 債務人
- 鑫盟鋼模塑膠有限公司(已廢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鑫盟鋼模塑膠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如有選任清算人,應包含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 。
二、債務人鑫盟鋼模塑膠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如未選任清算人,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資料。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鑫盟鋼模塑膠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依法已進入清算程序,應以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有命債權人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