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4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431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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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張淯
-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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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王重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其中一部分之請求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之節目製作影音電磁紀錄,該請求並非一定之金額,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又債權人並未釋明其與債務人間就本件所請求之承攬報酬之返還有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約定,其請求利息超過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為無理由,該超過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