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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3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324號

債權人
興邦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麗婷
債務人
湘玲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志文
債務人
鐘志文
債務人
黃秋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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