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07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好市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戴永吉 人 之5 債 務 人 盧筱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 │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 │(新臺幣)│ │ │以原利率10% 計算│上,以原利率20% │ │ │ │ │ │ │計算 │ ├──┼─────┼──────┼───┼────────┼────────┤ │001 │1,580,241 │自民國110 年│9.96 %│自民國110 年8 月│自民國111 年2 月│ │ │元 │7 月5 日起至│ │6 日起至民國11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 │ │ │清償日止 │ │年2 月5 日止 │止 │ ├──┼─────┼──────┼───┼────────┼────────┤ │002 │1,826,603 │自民國110 年│2.62 %│自民國110 年7 月│自民國111 年1 月│ │ │元 │6 月21日起至│ │22日起至民國111 │2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年1 月21日止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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