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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劉家榮

  • 當事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臣亦通訊有限公司劉家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77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臣亦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榮 債 務 人 劉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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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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