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05號
- 債權人
- 王佩安
- 債務人
- 蔡心瑀
- 債務人
- 瑀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440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心瑀、瑀│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5% │ │ │120000│誠有限公司│月11日起 │ │ │ │ │0元 │ │ │ │ │ ├──┼───┼─────┼──────┼──────┼───────┤ │ 002│新臺幣│蔡心瑀、瑀│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5% │ │ │120000│誠有限公司│月11日起 │ │ │ │ │0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