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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3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50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江聰龍
債務人
許淑寶即鎮寶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叁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3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淑寶即鎮│自民國110 年│民國110 年6 │年息1 %    │
│  │473222元│寶企業社 │2 月23日起 │月29日止  │       │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95%   │
│  │    │     │6月3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淑寶即鎮│自民國110 年│民國110 年6 │依上開利率(年│
│  │473222元│寶企業社 │3月23日起  │月29日止  │息1% )百分之 │
│  │    │     │      │      │十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10 年│民國110 年9 │依上開利率(年│
│  │    │     │6 月30 日起 │月22 日止  │息1.95% )百分│
│  │    │     │      │      │之十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年│
│  │    │     │9 月23日起 │      │息1.95% )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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