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02號
- 聲請人
- 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事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徵收裁判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二、本件報案證明書上所載票據最後持有人為王品文,與本件聲請人不同,請說明本件本票遺失前之持有人為何人?本票上有無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