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聲請人
鋒泉螺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設於桃園縣○○鄉○○村○○路000 號,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機構基本資料查詢資料可憑,該址應屬管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鋒泉螺釘股│玉山商業銀│110年8月5日 │100,800元 │BI4500555 │    │
│      │份有限公司│行林口分行│            │          │          │    │
│      │蔡慧芳    │          │            │          │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