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 聲請人
- 鋒泉螺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慧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設於桃園縣○○鄉○○村○○路000 號,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機構基本資料查詢資料可憑,該址應屬管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鋒泉螺釘股│玉山商業銀│110年8月5日 │100,800元 │BI4500555 │ │ │ │份有限公司│行林口分行│ │ │ │ │ │ │蔡慧芳 │ │ │ │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