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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94號

呈報清算終結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194號

聲請人
龔俊逸
相對人
泉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泉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泉旺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設於新北市平溪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終結事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7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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