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194號
- 聲請人
- 龔俊逸
- 相對人
- 泉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泉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泉旺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設於新北市平溪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終結事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7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