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 聲請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 相對人
- 麗福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燿端
- 相對人
-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慶
- 相對人
-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不動產,惟查不動產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