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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2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22號

聲請人
亞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相對人
蕭淳云
關係人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同法第881 條之17並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信託受託人蕭淳云於民國(下同)110 年1 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即信託委託人源聯建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700 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關係人對聲請人負債1,342 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協議書、支票等影本為證。本院於110 年9 月16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其迄未表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之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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