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王肇源、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林毅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758號聲 請 人 王肇源 相 對 人 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雲 相 對 人 林毅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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