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1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15號

聲請人
申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星
相對人
林芷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1815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註 │
│    │                    │  (新  台  幣)    │  (新  台  幣)    │                      │                    │                    │      │
├──┼──────────┼──────────┼──────────┼───────────┼──────────┼──────────┼───┤
│1   │109年4月24日        │2,687,804元         │2,187,804元         │109年12月24日         │109年12月24日       │CH6050368           │      │
├──┼──────────┼──────────┼──────────┼───────────┼──────────┼──────────┼───┤
│2   │109年5月6日         │55,841,666元        │11,541,666元        │109年6月15日          │109年6月15日        │CH6050369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