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1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13號

聲請人
皇家與帝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增民
相對人
林志豪

      林俐伶

      陳聰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聰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聰琳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16,餘由相對人陳聰琳負擔。相對人及聲請人不服均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019號判決駁回兩造之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相對人及聲請人不服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84號裁定兩造上訴均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404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16,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3,265元(計算式:20,404×16÷100=3,265,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相對人陳聰琳負擔,其應賠償聲請人17,139元(計算式:20,404-3,265=17,139),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13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