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46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46號
- 聲 請 人
-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艾偉
- 相 對 人
-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韋簧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赫爾曼」之記載,應更正為「艾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