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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46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偉
相 對 人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赫爾曼」之記載,應更正為「艾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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