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84號
- 相對人
-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杰
- 相對人
- 憲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憲文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憲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司字第8
4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
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