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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84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王婉如

相對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相對人
憲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憲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司字第8

4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

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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