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19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19號

原告
黃典隆(即黃萬得繼承人)
被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賢慧
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定代理人
李彥文
被告
最高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燦
被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被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被告
臺灣高等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刑泰釗
被告
內政部
法定代理人
徐國勇
被告
監察院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被告
總統蔡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裁定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4 月21日送達於原告址,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5頁)。又原告於109 年4 月27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191 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再提起抗告,然未據其繳納抗告費,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191 號裁定駁回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國抗字第13號駁回抗告確定在案;原告另行聲請訴訟救助,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國字第9 號駁回聲請確定在案,均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查閱無訛。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9 至137 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19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