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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李宇銘

原告
A01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被告
A02(兼A05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童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為勳律師
被告
A03(兼A05之承受訴訟人)

A04(兼A05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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