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 原告
- A01
- 訴訟代理人
- 張麗真律師
- 被告
- A02(兼A05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童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繼澤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為勳律師
- 被告
- A03(兼A05之承受訴訟人)
A04(兼A05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