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號
- 原告
- 呂君誼(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呂素真(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李佳穎(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李蕙紜(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呂彩鳳(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李秀月(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呂詠潔(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呂萬益(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李麗緹(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重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全
- 訴訟代理人
- 林典胤
- 訴訟代理人
- 李秀璇
- 被告
- 建坤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政儒
- 被告
- 黃秀莊
- 被告
- 莊喬茹
- 被告
- 達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 莊政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呂素真、李佳穎、呂君誼、李蕙紜、呂彩鳳、李秀月、呂詠潔、呂萬益、李麗緹為原告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呂貴美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1月23日死亡,呂素真、李佳穎、呂君誼、李蕙紜、呂彩鳳、李秀月、呂詠潔、呂萬益、李麗緹為其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情,有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依上說明,應由所有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然全體繼承人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呂素真、李佳穎、呂君誼、李蕙紜、呂彩鳳、李秀月、呂詠潔、呂萬益、李麗緹為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