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號
- 原告
- 立鑫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伶
- 被告
- 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力佑國際營造
- 法定代理人
- 連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且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