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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號

原告
立鑫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被告
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力佑國際營造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且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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