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1號
- 原告
- 齊瓦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貴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堯律師
- 被告
-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滄敏
- 訴訟代理人
- 鄭富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10頁第30行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之記載,為誤刪,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