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特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添
- 被上訴人
- 明騰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 萬6,1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