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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宋家瑋

上訴人
高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愛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張涵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11,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6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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