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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李宇銘
  • 法定代理人
    蕭怡莉、陳冠君

  • 上訴人
    愛力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衣庫國際服裝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4號 上 訴 人 愛力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怡莉 被 上訴人 衣庫國際服裝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2月23日本院110年度智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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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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