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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2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27號

聲請人
翁啟能
代理人
林峻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580 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民國110 年5 月12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四、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8 年5 月13日起至110 年5 月13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
(三)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
    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
    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
    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
    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
    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該等保單之解約金數額)、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
    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
    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目前平均每月收入情形為何?另請說明公司有無發放
    年終獎金及發放之數額為何?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8 年5 月
    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
    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
    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2、陳報聲請人自108 年5 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
    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相關
    證明文件。
 3、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於優沃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職?如有,
    目前平均每月兼職收入為何?並提出聲請人自108 年5 月起
    迄今之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必要生活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
    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
    提出。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提出聲請人子女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8 、109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子女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
    件。
 3、說明應聲請人之子女自108 年5 月起迄今是否領取低收入戶
    補助、殘障津貼等相關補助款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七、債務人清冊:
(一)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
    種類及擔保(倘無債務人,亦需表明無債務人之旨)。
(二)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
    ;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貨幣種類、有
    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
    後之餘額。
八、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三)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有無
    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案件。
(四)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
    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又倘聲請人係遭該法院強制執行
    扣押薪資,應陳報自108 年5 月起迄今「每月」遭該法院強
    制扣薪之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
    表、執行命令等)。
(五)提出聲請人之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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