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6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601號
- 聲請人
- 陳曉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60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