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22號
- 聲請人
- 李豐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破字第22號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破字第2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破字第22號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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