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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許瑞東黃信滿陳佳君

上 訴 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謝祖慈
被 上訴人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鑌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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