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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紫能傅紫玲朱慧真

上 訴 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謝祖慈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複代理人
董子涵律師
被上訴人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前開事件業經當事人間於114年3月26日和解成立,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憑,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紫能

                   法官 傅紫玲

                   法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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