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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張紫能傅紫玲朱慧真
  •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謝祖慈、游文杰

  • 上訴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謝祖慈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複代理人 董子涵律師 被上訴人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 建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 前開事件業經當事人間於114年3月26日和解成立,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憑,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紫能 法官 傅紫玲 法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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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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