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 上 訴 人
-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月鳳
- 謝祖慈
- 訴訟代理人
- 江明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董子涵律師
- 被上訴人
-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文杰
- 訴訟代理人
- 李書孝律師
- 李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前開事件業經當事人間於114年3月26日和解成立,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憑,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