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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高文淵連士綱王廷

上訴人
新吉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瑂
訴訟代理人
黃韋菱
訴訟代理人
蔣依庭
被上訴人
郭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1月18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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