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抗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黎文德陳翠琪黃信樺

  • 當事人
    唐肇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抗字第11號抗 告 人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天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楊武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本院三重簡易庭裁定(110年度重簡字第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定有明文。揆諸該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第一審法院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後,不待確定,即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審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及利息,經原審於民國110年1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 受該裁定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0元,該裁定於110年1月11日送達於抗告人,有民事起訴狀、原審110年1月8日裁定、送達證書為憑。嗣原審於110年1月28日以抗告人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為由,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然查,抗告人於原審裁定駁回其訴前之110年1月27日,已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於110年1月29日以110年度重救字第7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現由本院民事庭110年度簡聲 抗字第15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於原審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原審即不得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乃原審於110年1月28日即以抗告人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為由,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揆諸前開說明,於法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