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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莊佩頴

上訴人
林佳禹
被上訴人
陳金池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被上訴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上訴人
元東印刷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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